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 2009年12月07日 12:52:32
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农村富余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从农业向非农业、从本地向外地转移的数量日益增加,规模也愈来愈大,对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城乡经济文化的差异、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竞争压力、法律政策的相对滞后以及打工者个体素质不高等原因,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侵害以后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这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农民工开展法律援助已成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愈来愈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更好地更深入地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前不久,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就我省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我省外出农民工的基本状况
我省地处我国中部,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省,6369万总人口中有4400万农业人口,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 2004年全省共转移农村劳动力95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5 %。省外大城市是我省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转移地,根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我省农村转移的劳动力主要集中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总人口高达850万人,占总转移人口89%。从人口结构看,男性约是女性的1.5倍;年龄上是以青壮年为主,其中20—40岁占73.3%;大部分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具备初中文化的占31.3%,具备高中文化的占15.4%。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加工业,占45%,饮食服务业占20%,建筑业占18%,交通运输、种植养殖等其他行业占17%。据有关部门测算,2004年我省农民工到外省就业的平均工资为800—1200元,年收入在1万元—1.5万元之间。
二、农民工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益
农民工和其他公民一样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首次提出,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享有与城镇人口同等的权利和待遇。但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的下列权利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限制,需要特别地加以关注和保护: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农民工也应依法平等地享有。在数目庞大的外出农民工中,绝大部分人都依法具有选民资格,但他们因远离家乡,在原籍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难以实现,而作为“外来人”又不能参与当地的选举与被选举,成了政治上的“边缘人”。
2、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在目前,多数地方特别是东部沿海的一些发达地区,往往视农民工为“二等公民”,农民工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甚至屡屡受到侵犯,如强迫农民工超负荷劳动、与农民工签订生死合同、变相拘禁农民工、任意打骂体罚农民工等等。
3、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工资收入。农民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但目前很多地方和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主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克扣农民工工资。
4、劳动保障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应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获得劳动休息的权利、享有劳动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5、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农民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农民工自身劳动技能的培训教育和农民工子女的基础义务教育。
三、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情形
1、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极其普遍 由于不签劳动合同或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到结算工资时,企业主总会找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扯皮赖帐。一种情况是拖欠工资,迟迟不予支付;另一种情况是虽支付了工资,但“缺斤少两”,与约定的标准不符。这类纠纷每到春节前后都要集中爆发一次,在数量上占整个农民工纠纷40%以上。
2、农民工工伤、死亡事件频频发生,发生后很难获得合理的赔偿 来到城市的农民工为了生存和养家糊口,多数都从事着较为危险、有害的作业,或劳动强度大,又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工伤事故频发,甚至死亡。发生工亡事故后,大部分案件因政府直接介入,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善后处理一般分歧不大,只有少数因没有赔付能力或雇主逃之夭夭、一时找不到责任人等原因致使赔偿工作无法进行。如铜陵县钟鸣镇农民到浙江为台商出海打渔,不幸沉船身亡,由于其自愿与雇主签订了非法的用工“生死合同”,给索赔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工伤事故发生后,因受害人生命无虞,而继续治疗费用又很庞大,雇主往往就想“抽身走人”,不再愿意支付治疗费用,或在治疗结束以后,不愿意再支付伤残补助费用,致使受害人今后的生活毫无着落,甚至陷入绝境。这类纠纷约占30%。
3、人身权、人格权常遭故意侵犯,肆意践踏农民工身心健康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有些地方和部门针对农民工作出一些歧视性规定,如限制外地农民工的留住时间,任意搜查农民工的租住场所。有的私营业主还故意收扣农民工的身份证件,变相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甚至进行恶意体罚。如池州市16岁的打工妹吴四萍,在江苏省常熟打工的一年多时间里,多次遭到私企老板陈小红用针扎手臂、用火烫全身、用手拧揪耳朵等恶劣手段的摧残,导致其左耳缺血坏死、畸形、耳聋。
四、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诉求方式
经调查,农民工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会向劳动监察部门、建筑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问题程序简便,处理方式灵活、快捷,是大多数农民工维权的首选方式。这占整个案件数的一半以上。
其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一个重要的解决途径,这主要是那些证据比较充分、通过其他途径又难以解决的纠纷。法院诉讼虽程序相对复杂一些,但解决问题力度大,所以采用这种来解决问题的约占有三分之一。
此外,还有一些纠纷,因当事人之间矛盾不深、分歧不大,通过熟人和朋友帮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来解决。当然,这中间也有极个别案件是当事人采取强占土地、办公室或要挟对方当事人等极端方式来达到目的的。
五、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开展情况
1、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都把《劳动法》等涉及农民工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工宣传普及法律维权知识,铜陵、滁州、黄山等地还编写了《农民工法律常识》等宣传手册,发放给农民工,告知他们在确立劳动关系、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安全保障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与各项民工维权活动,2004年春节前后,省律协和阜阳等市律协还组织了律师维权讨薪志愿团;安庆、霍山、和县等地司法局还依托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与困难农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向外出民工发放法律援助卡,积极为基层农民排忧解难。
2、多年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一直把为外出农民工维权讨薪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到岁末年尾,省司法厅和省法律援助中心都发出专项通知,要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外出农民工追讨工资提供法律援助,努力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凡是农民工为追讨工资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律不做实质性条件的审查,都给予法律援助,通过降低门槛,简化手续,为农民工开辟绿色通道。从去年11月份到今年年初,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为外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案件200余件,追回工资总额高达760多万元。
六、农民工维权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维权成本高
很多外出农民工只相信家乡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不在事发地、而更愿意千里迢迢回家乡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法律援助机构距案件发生地、办案机关路途遥远,这无疑增加了法援律师的办案难度,又因来回周期长,耗时间,办案成本高。
2、调查取证难
农民工大部分文化素质较低,与雇主之间多为临时性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最后出现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形成一种雇佣关系现象,他们之间仅有口头协议,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证据难以收集。
3、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现在我省很多市县法律援助经费还没有列入财政预算,有的虽列入预算了,但数额偏少,难以满足正常的法律援助工作需要,这也直接制约着农民工维权活动的顺利开展。
4、职能部门之间缺乏配合
为农民工维权涉及多个部门,如建筑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法院等司法部门,各部门的条条框框较多,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缺乏必要的配合。
七、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建议和对策
1、加快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专门立法
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城市,并加入到城市建设的各行各业中,农民工已成为一个相对稳定而又不容忽视的社会群体,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民工问题,这需要国家通过专门立法,使农民工劳动保障、教育培训、养老、医疗、生活、居住等权益在法律层面上得到全面的保护,让农民工维权能有法可依,规范有序。
2、严把“出”“入”口关,加强外出农民工的有序管理
在输出地,要实行外出农民工准出证制度,并将接受一定的法律知识教育作为颁发准出证的前置条件。作为输入地的用人单位,要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并将此作为劳动部门开展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把“出”“入”口关,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进城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使农民工外出从无序变有序。
3、加大对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
用工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和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导致农民工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教育,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以从源头上避免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要加大对农民工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他们懂得如何保留证据、运用证据来依法维权。
4、要充分运用工会组织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总工会都应设立指导农民工团体的专门机构,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来抓,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会组织,积极吸纳农民工入会,依靠工会的集体力量与企业主谈判,以维护农民工个体的合法利益。
5、要逐步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以农民工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比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伤保险;逐步建立起医疗保险制度,使服务时间长的农民工能得到较好的医疗保障待遇;要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使女性农民工生育健康有保障,使年老农民工老有所养。
6、各部门要沟通与协作,建立农民工维权的互动机制和平台
农民工维权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搞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需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建筑管理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相关部门要制度上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建立一个农民工维权的互动机制和平台。
7、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稿件来源:安徽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