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9月06日 星期一
多云多云17℃  西风3-4级
您现在的位置 → 在线问答
  • 主题:公公去世留下房产离婚媳妇能否分割 [ 时间:2010年01月11日 09:59:16 ] 姓名:朱云 E-mall: 3336666@163.com Tel:3336666
    内容:陈某(女)与丈夫王某结婚多年,生有两个女儿。但由于夫妻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已分居多年,有住房两套:一套为将单位公房通过购买改为私房;另一套为私房,此私房为王某父亲的财产,王父在陈某与王某结婚后不久即去世。王父有子女四人。陈某与王某婚后一直居住在此私房中,并负担起主要的抚养和赡养义务。现王某要求与陈某离婚,主张公房改的私房可以对半分,但是对于在其父亲名下的私房,提出不可以由陈某分割。请问,对于在其父亲名下的私房是否也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回复: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因此,对于王父所有的那套私房,在王父去世后,由于没有遗嘱指定此房归王某一人所有,因而应由王父的四个子女继承。虽然多年来此房并未实际分割析产,由王某一人使用,但这并不影响房屋的共有性质,此房应为王父的四个子女共有,王某只享有此房的部分所有权份额。
    回复者:朱云
  • 省内普法网
  • 省外普法网
  • 其他网站